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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 律师在行动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4日作者:中国律师网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全国未成年人都收到一份足以影响他们一生的大礼--《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也是全国律师们送上的一份大礼,他包含着律师们的爱心与责任。重新修订的《未保法》相比以前有了许多重大突破与创新,它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巨伞,同时为其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必要的立法空间。


  关注《未保法》 起草律师细说12大焦点

  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的几个变化,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起草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

  焦点一:儿童与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新报:此次修订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反映了怎样的趋势?

  张文娟: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04年年底,国家开始修订《未保法》时就吸纳该公约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应享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三大原则即“儿童最大”原则(《未保法》规定的是儿童优先原则,近乎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三项原则,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表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即“儿童最大”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它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焦点二: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新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这是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权”的具体表现,国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孩子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此次首先提到的是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有关未成年人利益的决定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后,有可能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奖惩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制定参与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此外,这次修订还特别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该条规定是参与权在离婚案件中抚养关系确定中儿童参与权的体现。

  焦点三:“不得随意开除”到“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新报:此次修订,把过去的“不得随意开除”修改成“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这说明了什么?

  张文娟:这是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的硬性规定,过去曾发生很多因学生犯了一点小错误,如:早恋、抽烟、携带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学校的随意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把他们推向社会,最终由于交友不慎,使他们误入歧途。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未保法》进行了修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再结合《义务教育法》,此条规定意味着,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包括不得随意开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学生。

  焦点四:给学生减负创造绿色娱乐空间

  新报:这次修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关注了学生减负问题,这是不是也是第一次?

  张文娟:“学校应当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相结合起来,在减负的同时,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绿色的积极的健康的娱乐空间。

  焦点五:校园安全被特别关注

  新报:相比旧法,此次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突出了对“校园安全”的关注,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文娟:一段时间以来,诸如精神病人在幼儿园持凶器伤人,学生注射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学生在学校发生踩踏造成群死群伤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此次修订,把校园安全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要求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六:首次提出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进行处罚

  新报:此次修订首次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进行处罚”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对违反规定却没有提出任何处罚。此次《未保法》修订明确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也为地方法规制定具体罚则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一规定也将为减少未成年人沾染烟酒等不良行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创造很好的外部环境。

  焦点七:对未成年保护突破刑法条框

  新报:修订法律突出强调“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这条法规说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刑法》范畴的问题,也就是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并不是只有构成犯罪的才有人管。以前,往往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只有到了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时才会被关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未保法》这次理念上的突破,为通过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也为少年法庭由简单刑庭向综合法庭过渡提供了铺垫。

  焦点八:从“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到“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新报:司法机关办案从“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到“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对于司法机关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以前的提法是“可以通知”,现在的提法是“应当通知”,一词之差,却是观念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心智不成熟,为了真正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包括避免在询问过程中对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新《未保法》要求上述情形下要“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是一个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焦点九:“工读学校”变成“专门学校”

  新报:谈谈“工读学校”更名“专门学校”的影响?

  张文娟:这次重新修订《未保法》最具影响的变化之一就是把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上的变化。过去,一提到工读学校,往往就会联想到坏学生,现在改名后这种歧视也就不再存在。一些未成年学生,往往由于多动症和心理障碍,作出了一些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但这不能说明这些孩子主观恶性有多深。所以要成立专门学校进行辅助教育,让他们尽快改掉身上毛病,进而健康成长。

  焦点十: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被首次提出

  新报:此次《未保法》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问题首次提及,出台这条法规的背景是什么?

  张文娟: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加,留守在家的儿童规模越来越大,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时孩子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由于年龄原因,老人很难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未保法》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以确保他们权益不受侵害,能够和其他生活在父母身边的孩子一起健康成长。

  焦点十一:老师侮辱学生人格受处分

  新报:此次修订,国家又在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基础上,提出不得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文娟:此次修订,首先是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面,在学校、幼儿园的基础上增加托儿所,另外禁止行为也在体罚、变相体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旧《未保法》中也规定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但是发生在学校的因老师师德滑落而导致的老师指使学生打同学耳光,扒裤子,老师对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蠢猪”、“笨蛋”的语言暴力对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次修订对此再次予以强调,并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十二:生而不养监护资格可能被剥夺

  新报:此次修订,对未成年人父母给予特别关注,原因是什么?

  张文娟: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肩负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这次修订提出既要对父母进行正面引导,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也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这些规定为的是防止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生而不养,遗弃甚至严重虐待未成年人。

  -张文娟简介:

  现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06-2007公益法项目访问学者。张律师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专职从事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法学研究工作,于2004年协助佟丽华律师全程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另独立或参与完成了民政部和北京市教委等委托的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和工读教育立法调研等大型未成年人法学研究课题。


  安徽律师立法建议催生未成年保护新法条 缘于一错案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创造性的意义。其中,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条规定的背后,与我省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有关,更凝聚着安徽律师的立法构想。

  2005年,发生在巢湖市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并使得他们被迫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然而,在拘押百天后却抓到了真凶。

  省律协未保委律师孔维钊承办该案。他在办理中发现,之所以造成错案,主要是因为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成年人没有区别。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应当规定在所涉及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场,那么这起错案是可以避免的。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孔维钊承办过很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工作的实践告诉他,现有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还不能很好地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而律师的责任感更让他深知,办一个案件也许可以维护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制定一部立法,那就可以惠及所有的未成年人。

  孔维钊查阅了大量资料,他发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于是他产生了一种设想,是否能够借鉴这条规定并引申开来,将其中"可以"这样的字眼变成"应当",并形成法律条文予以施行呢?

  此后,他将这个设想多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提出来,与同行和专家们探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自己承办过的和国内比较有影响的类似案件进行分析,反复调研,这些都更加证明了他的想法是可行的。与此同时,他的工作也引起了团省委领导和我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和参与,他们就此与孔维钊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并成为了大会的656号议案。这一议案建议,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同时,有监护人在场,应当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就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个议案,全国人大会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调研,经反复讨论,最终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修订产生了第56条规定。 (思轩、杨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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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400志愿律师密织未成年人维权网络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今后,安徽任何一个行政区域发生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都会有一名志愿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孔维钊介绍,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省、市、县三级立体维权网络,这意味着安徽所有的县都活跃着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的身影,安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从个别律师的志愿行为阶段成功过渡到行业推动阶段。

  孔维钊介绍说,目前,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已达到400人,而全省执业律师共计4000多名,这意味着平均每10名执业律师当中就有一人志愿从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据了解,目前遍布全国志愿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律师已经超过6500人,是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